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試行辦法|華咨航評
2019-01-09


????? 河道采砂影響航道通航安全,專業(yè)河道采砂通航安全評價單位|通航論證公司|長沙·湖南華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摘錄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確保防洪、供水、航運和水生態(tài)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在長江干流湖南段內從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動的,按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采挖砂、石和取土活動。本辦法所稱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庫、行洪區(qū)、蓄洪區(qū)、滯洪區(qū)等。

  第三條? 河道采砂管理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政府主導、水利主管、部門配合”的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應成立以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的領導小組,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做好有關組織、協(xié)調工作。

  第四條? 各相關部門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河道采砂規(guī)劃、河道采砂防洪影響評價、統(tǒng)一發(fā)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組織河道砂石開采權的有償出讓、河道采砂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牽頭組織考核考評。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砂資源地質調查評價、資源儲量管理、資源權益價款評估,參與編制河道采砂規(guī)劃、河道砂石開采權的有償出讓、河道采砂許可的會簽。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砂船只、砂石運輸船只管理及其水上交通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參與編制河道采砂規(guī)劃、河道采砂許可的會簽。

  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其他相關部門依照部門職責,負責河道采砂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河道采砂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

  洞庭湖和湘水、資水、沅水、澧水干流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河道的采砂規(guī)劃,由省水利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交通運輸廳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河道采砂規(guī)劃,由有關市州、縣市區(qū)水利(水務)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會同同級國土資源、交通運輸?shù)刃姓鞴懿块T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河道采砂規(guī)劃確定的禁采區(qū)、禁采期等依法應公開的事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河道采砂規(guī)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禁采區(qū)、可采區(qū)和保留區(qū),禁采期和可采期;

  (二)總開采資源量、年度開采資源量和采砂許可數(shù)量;

  (三)采砂方式、開采深度、開采范圍;

  (四)棄料處理、環(huán)境整治及現(xiàn)場清理要求;

  (五)砂場和砂石碼頭設置。

  第七條? 下列河道范圍為禁采區(qū):

  (一)堤防、閘壩、水文觀測、取水、排水、護岸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二)橋梁、碼頭、電纜、管道、線路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三)河道險工、險段;

  (四)飲用水源保護區(qū);

  (五)有關法律法規(guī)禁止采砂的其他區(qū)域。

  第八條? 河道水情、工情、汛情等發(fā)生緊急情況或者航道變遷時,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河道采砂規(guī)劃確定的禁采區(qū)、禁采期外擴大禁采范圍、延長禁采期限。

  第九條? 河道采砂實行“統(tǒng)一發(fā)證、統(tǒng)一收費、依規(guī)使用”原則。

  河道采砂許可證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發(fā)放,具體發(fā)證管理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制定。收費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物價局等部門制定。

  第十條? 依規(guī)劃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出讓方式取得河道砂石開采權的,應報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在采砂船舶、機具適當位置懸掛河道采砂許可證;

  (二)按照采砂許可證載明的范圍、開采量、開采方式、開采深度和期限進行開采;

  (三)及時清理現(xiàn)場,平整河道,涉及航道的,應當清理至滿足航道通航規(guī)范要求,禁止在河床棄置尾堆;

  (四)按照國家規(guī)定設立信號標志,不妨礙通航安全;

  (五)服從水利、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二條? 河道采砂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采砂船上進行分篩;

  (二)在河道內棄置尾堆;

  (三)在采砂船上安置吸砂設備;

  (四)偽造、涂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五)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區(qū)滯留;

  (六)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內應當在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集中停放,不得擅自離開。

  第十四條? 河道砂石資源屬于國有資源,除經國家批準外,一律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出讓方式,并依法收取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出讓方式取得河道砂石開采權的,應當按成交價款全額繳納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價款。

  已經采取協(xié)議等出讓方式取得河道砂石開采權的,在許可期限內,應當按有資質(格)單位評估確認的結果繳納協(xié)議出讓價款。

  第十五條? 在航道內非法采砂影響通航安全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應當予以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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